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 。僅僅在政府機關實施 。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拓展信息
離婚協議書簽定要求
1.協議書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當事人姓名、性別、身份證件類別和號碼、結婚登記日期、辦理結婚登記機關、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等 。
2.協議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無侵犯或限制對方和第三方權益事項 。
3.無婚生子女、無財產、無債權債務的,離婚協議書也應當載明,不得省略 。
4.女方懷孕期間主動提出離婚的,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女方主動提出離婚、雙方當事人對胎兒的處理意見 。決定不終止妊娠的,還應當載明胎兒出生后的撫養問題處理意見 。
5.離婚協議書應當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
6.有條件的地區,離婚協議書應當使用計算機打印 。離婚協議書由當事人手寫的,應當使用黑色墨水鋼筆、簽字筆書寫,另復印兩份,原件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
7.離婚協議書上任何內容有涂改的,均應當重新打印或者書寫 。
【宜昌什么是離婚冷靜期 宜昌離婚有冷靜期嗎】8.離婚登記完成后,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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