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供熱條例2022年 山東省供熱條例( 二 )


第十三條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熱管網應當進行節能改造 , 并符合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 。
實行供熱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時 , 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 , 居住建筑應當安裝分戶用熱計量裝置 。
用熱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
第十四條 供熱工程竣工后 , 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 , 不得交付使用 。
第三章 供熱用熱
第十五條 供熱企業應當實行熱源、管網、換熱站經營管理一體化 。物業服務人等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換熱站等供熱經營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限期取消 , 或者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向供熱企業移交 , 由供熱企業負責統一運營管理 。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六條 供熱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并取得供熱主管部門核發的供熱經營許可證后 , 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一)有可靠、穩定的熱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熱設施;
(二)有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經培訓具有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
(三)有規范的經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服務標準和應急保障措施;
(四)供熱能耗指標和污染物排放指標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七條 供熱企業經營許可具體辦法 , 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熱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供熱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
供熱企業不得轉讓、出借供熱經營許可證 。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 采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供熱企業 , 并與其簽訂供熱特許經營協議 , 準予其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的供熱特許經營權 。
第十九條 供熱用熱雙方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 。供用熱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供熱面積、供熱時間、供熱質量、收費標準、交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
對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 , 申請用熱戶數達到一定數量的 , 供熱企業應當供熱 。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當地采暖供熱期 , 明確供熱期起止日期 , 向社會公布 , 并根據氣象情況適時調整供熱期限 。供熱企業不得延遲或者提前結束供熱 。
第二十一條 在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采暖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采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 , 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 。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 , 從其約定 。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 , 可以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 , 供熱企業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檢測 。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 , 可以委托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 , 供熱企業應當承擔檢測費用并減收熱費 , 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二條 居民采暖熱價的制定和調整應當遵循合理補償成本、促進節約用熱、堅持公平負擔的原則 , 并采取聽證會的形式征求用戶、供熱企業和供熱主管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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