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供熱條例2022年 山東省供熱條例( 六 )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供熱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或者擅自變更供熱專項規劃;
(二)未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條件審批供熱經營許可;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供熱服務質量監督管理職責;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供熱企業提供生產用熱的 , 其經營許可管理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 供用熱雙方的權利義務通過供用熱合同約定 。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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